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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18-11-10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收入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的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所获得的北京市关于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单独立项,独立核算,命名为“财政配套基金”。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财政配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财政配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由教育基金会和学校共同派员组成,成员一般5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财政配套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及教育基金会宗旨;

2.审议和批准财政配套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对财政配套基金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4.定期(每季度)向基金会理事会反馈财政配套基金的使用情况;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八条财政配套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 财政配套基金应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支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升学校对社会的贡献能力。不得用于财政经费已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财政配套基金进行增值、保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十一条财政配套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遵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财政配套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民政系统和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对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双方审核同意后施行。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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