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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11-10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的开发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基金会活力,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通知精神,参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工业大学人事管理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外,依本规定管理。属于北京工业大学事业编制的基金会工作人员,按北京工业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和解聘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特殊人员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外,基金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六条 基金会人员聘用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2、应聘者提交申请;
3、初审应聘者任职资格条件;
4、考察评议,确定试用人员;
5、试用人员提交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基金会试用人员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与基金会领导审批后,进入试用期;
6、试用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拟正式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基金会对试用人员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者,基金会随时终止试用。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基金会与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关系等相关手续。聘用期内调整岗位,双方应就合同相关内容做出变更。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并负责保存、管理。员工内部人事档案应包括《应聘人员简历》、《基金会聘用人员审批表》、《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聘用后一周内无故不到岗工作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基金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其他解聘条件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辞聘试用人员或试用人员辞职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正式聘用职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聘用与解聘人员,部门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其他人员聘用与解聘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关于人员聘用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禁止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或与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及请假参照北京工业大学相关制度管理。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拟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工资标准。返聘人员补助依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确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按照各岗位管理要求,参照北京工业大学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十九条 正式聘用人员一律参加社会统筹,由基金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为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金会竞争力、凝聚力,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选派、支持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等业余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需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公益组织举办的,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公益论坛、会议、培训。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等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考试、业余教育培训需占用工作时间,需持准考证及培训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收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参加培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以各项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考核结果优秀,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秘书处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予降低工资或者解聘。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二〇一八年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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