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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11-10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规定和《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资助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基金会管理工作制度;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信息;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使用资金的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基金会在北京工业大学宣传平台、本基金会网站及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八年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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