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0 19:17:07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每年按规定接受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基金筹集项目的设立、基金使用、基金投资方案、大额资金支出等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六条 基金主要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政府资助;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物品及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依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基金会应与捐赠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基金会每项捐赠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均应单立科目,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

第十条 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各二级单位联系捐赠、协商协议条款时,经捐赠者同意,可将捐赠基金中的5%—10%作为基金会管理费用,用于今后在募集捐赠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捐赠名册,收录所有捐赠者的单位或姓名以及金额信息,存留于校史档案。经捐赠者同意,捐赠者单位或姓名及捐赠金额等信息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对捐赠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给予相应礼遇,具体见捐赠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优先享有开展合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报告为基金会筹集捐赠做出贡献的人员情况。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类型:

(一)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人或资助方指定资金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等。

(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人或资助方未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资金或物资,以及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基金项目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指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通过论证,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

(一)对于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实施办法使用捐赠,并主动与基金会和捐赠方沟通联络,通报基金使用情况。捐赠支出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支出明细等项目实施资料及时报送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对于限定性基金项目,使用方不得擅自改变与捐赠者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若确需改变用途的,实施单位应向基金会书面阐明原因,并征得捐赠者的同意,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补充协议。

(二)对于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1.建立各种奖教基金,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提高;

2.建立各种奖学基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3.建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学科发展和学术著作出版,支持学校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支持校内高层次人才引进,用于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4.根据《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项目。

(三)非限定性基金一经确定用途和使用金额,应参照限定性基金使用办法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基金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办公室编制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用于基金资助项目预算外用途,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须临时召开理事会,经批准后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批准后使用,待召开理事会时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应进行科学性及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发现问题的,基金会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二)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三)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四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聘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增值的运作一般采取配置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中短期国债,中短期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等。

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八年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