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0 19:13:51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为基金会的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接受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具备国家对会计从业要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获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基金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十条  资金进入基金账户后单设科目,严格按照捐赠者与本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的募集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入账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基金的支出采用年度预算制管理。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的部分,按照本章条款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具体执行。如发生超出经费预算的支出部分,则可由秘书处发起临时理事会议讨论。如通过理事会形成决议,则按照本章条款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授权批准

非定向捐赠项目用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经理事长授权)审批签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定向捐赠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签字。用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经理事长授权)联合审批签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联合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一)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捐赠设备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字,财务进行支付。

(二)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用包括行政办公、工作人员的经费等。

(二)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额度不超过全年经费预算总额的10%。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秘书处对相应资金按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超出上述资金运作方式的需报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由理事会商讨确立项目后使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二〇一八年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