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10 19:00:04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四)重大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五)开展募捐、义卖、义演等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

(六)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七)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

(八)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难性事故;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