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3 18:53:55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分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限定性捐赠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根据捐赠人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用途执行。

第五条捐赠项目根据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资助学校建设和发展项目,聚焦学校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领域;

(二)校级专项捐赠项目,如发展基金、校友活动基金、文化基金项目等;

(三)院(部)专项基金项目,指定用于资助学院(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捐赠项目;

(四)关注和支持社会公益项目;

(五)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基金会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定

第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二)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三)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九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资助学校的非定向捐赠项目,责任单位为学校教育基金会与校内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为教育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为教育基金会(根据需要可成立专项委员会),对应的使用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捐赠项目的实施单位须明确捐赠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 提交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表”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的用途和预算等。

第十五条 “立项表”须由捐赠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实施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签字盖章的“立项表”、协议原件等材料审核后,正式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由基金会负责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定完成各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必须经过非定向捐赠项目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执行年度预算制,责成基金会进行实施。用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经理事长授权)审批签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包括财务报销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签字。用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经理事长授权)联合审批签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联合审批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基金会捐赠款形成的符合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要求的,实施单位及时到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把相应固定资产建账材料清单及财务报销材料一同在基金会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基金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立项表”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二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为责任单位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负责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做年度和结项报告,重大的捐赠项目的报告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理事会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的支出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民政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6月23日